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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以参加校内助教、助管、助研;实训室、图书管理及各类公益型劳动为主要内容,以参与社会化服务、信息服务等活动为辅助内容。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校内外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学生工作处(部)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和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参加学校固定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必须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为学校困难生库中成员。
第七条 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为保证学生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学期有3门以上(含3门)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中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九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党委工作部、行政人资办、学生工作处(部)、教务(科研)处、财务处、后勤工作处、团委部门负责人及各分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二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三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六条 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规范且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审批,以及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接受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协助用工单位选用适合岗位需求的学生。
第十八条 负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面试、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经面试或考核合格后推荐到相关岗位或用工单位,其中优先推荐和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协助校内外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生进行监督和抽查,对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态度不端正、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学生,视情况进行教育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将取消该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协议的学生,将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内外用工单位未经申报、审批或未及时到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而招用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工作的,不在资助管理中心职责内。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及类型
第二十二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主要是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缓解生活困难,同时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立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以服务学生、培养能力为宗旨,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划拨年度专项经费额 度和各分院学生数设定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同时,资助管理中心将按照每学年学生数的变化随时调整勤工助学岗位数量。
(一)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根据用工单位所在地和隶属关系,可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岗位是指学校或分院有关部门作为用工单位提供的岗位;校外岗位是指校外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单位提供的岗位。
(二)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工作期限,可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连续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其中,临时性岗位设置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以下岗位为主:学校或分院实训室、机房助理;学校各部门提供的实训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岗位;公共场所等临时勤工助学活动以及经校内相关部门认定的勤工助学岗位。
(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主要包括:助管类、教辅助理类、信息技术类、行政助理类等。
1.助管类主要包括:实训室、机房助理等;
2.教辅助理类主要包括:教学教务助理、多媒体设备协管等;3.信息技术类主要包括:电脑录入维护、信息资料采集等;
4.行政助理类主要包括:非涉密行政办公、学生工作助理等。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要求和上岗条件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量,以必要和适当为基本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岗位工作性质和学生的特点。任何处室(分院)不得让学生从事具有危险性、有害身体健康或不便于学生参与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的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需要校内用工单位按照规定在每学期末向行政人资办提出下半学期的岗位设置申请,经校务会研究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六条 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或者委托用工单位对学生 进行岗前培训,并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用工单位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合理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同时配合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做好学生劳动报酬的月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外用工单位用工需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 面申请,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设置,后由资助管理中心推荐或举办相关招聘会选择适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所有学有余力的在校生均有权申请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其中,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名学生仅限申请一个岗位;受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尚未撤销、一学期不及格门次达到三门及以上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次达五门及以上的学生无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二)学习刻苦,成绩合格,积极上进,道德品行良好。
(三)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责任心强,能胜任相关工作。
(四)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够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五)能够充分珍惜勤工助学工作机会,态度端正,能够尽职尽责完成勤工助学的各项工作。
第七章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有勤工助学意向、自愿参加的学生,应关注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发布的招聘通知,根据自身条件和具体情况自主选择参加学校或分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招聘活动,并填写好《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见附件)上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条 资助管理中心和行政人资办每学期将对用工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抽查与考核。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工单位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到岗情况、遵守纪律、工作质量、协作关系、工作责任心等方面。考核实行“月考核制”,分为优秀、合格、一般三个等级。凡通过考核者可继续留在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未通过者资助管理中心有权中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其中,连续两次“月考核”结果为一般的,须进行相关教育;如再有此情况发生,用工单位可根据情况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资助管理中心和行政人资办共同管理,包括任何校内可经营性场地所提供的岗位。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交给勤工助学学生个人经营。
第八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勤工助学管理规定以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第三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规范的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经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批的校内外有关单位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并获得劳动报酬。
(二)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工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不适合学生参加或影响身体健康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勤工助学岗位的有关规定及用工单位的操作规程,主动维护学校声誉。
(二)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分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履行与资助管理中心、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以较强的责任心和端正的工作态度认真完成勤工助学各项任务。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考试不及格者。
(二)因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受到违纪处分及以上处分的。
(三)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需提前两周且具备充分理由)。
(四)违反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五)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需提交相关证明)。
(六)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经批评教育不听从、不改进的。
(七)参与不适合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认为有必要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未在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登记,擅自组织、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发生纠纷或意外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不得参加非法传销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潇湘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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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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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 |||||||
申请岗位 | ? | 可到岗时间 | ? | ||||
姓 名 | ? | 性别 | ? | 民族 | ? | 政治面貌 | ? |
出生年月 | ? | 分院 |
| 班级 | ?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 | ? | ||||
是否家庭经困难学生 | ? | 平均成绩 | ? | ||||
宿舍号 | ? | 家庭住址 | ? | ||||
家庭成员 | 姓名 | 关系 | 工作单位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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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 | ||||||
自我评价 | ? | ||||||
学生承诺 | 本人保证表内所填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受解除勤工俭学岗位处分。在勤工助学期间严格执行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服从学校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纪律和学习纪律,保证勤工助学活动不影响自己的学习,不违反学校校规校纪。 ? 学生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面试结论 | ? ? ? ? |
用人部门意见 | ? 签字(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学工处意见 |
? 签字(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分院学生工作 领导意见 | ?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行政人资办审核 | ?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分管人资 校领导审核 | ?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校长审核 | ? ?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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